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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租车,出了事故要担责吗? 发布时间:2025-05-01 来源:人民网

人民网记者 罗娜

       小汽车逐渐进入千家万户后,因为车辆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。近日,江西省赣州市瑞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,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某租车公司车辆维修费用、拖车费、鉴定费、护栏赔付费等合计64878元。

【案件回顾】

杨某为帮其朋友刘某租车,在某租车公司处事先留有已签字捺印的空白《租赁合同》。2022年8月9日,杨某同意以其名义为刘某租车,并与租车公司商定租车事宜。某租车公司遂将选定的租赁车辆信息、租金计价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填入杨某事先签好字的《租赁合同》中,将租赁车辆交给刘某。 2022年8月13日,刘某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车辆、护栏受损,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。经评估鉴定,案涉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36615元。

某租车公司找到杨某要求赔偿,杨某当场表示车子是帮刘某租的,驾驶车辆出交通事故的也是刘某,应当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,但租车公司执意说租车合同上签的是杨某的名字,应由杨某负责。双方各执一词,无奈之下,某租车公司只能将杨某、刘某一起诉至法院。

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,杨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也明确知晓以其名义租车,本案中与某租车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的是杨某,而不是刘某。本案《租赁合同》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属合法有效,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。某租车公司已按约将租赁车辆交付使用,杨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妥善管理、使用的义务,而租赁车辆实际由谁使用并不影响租赁合同关系的形成,也不改变合同相对方,因此,杨某作为《租赁合同》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。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现该判决已生效。同时,法院依法释明被告杨某在向原告赔偿后,有权向侵权责任方另行主张权利。

【人民说法】

法官提醒,现实中,很多人都认为为朋友租车是件小事,是出于朋友情谊考虑的无法律风险的行为,但该种行为实则暗藏风险。法律上的签名盖章都是清楚明了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双方都应受其约束,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更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看似朋友支付车款,而自己只不过是“出借名字”的举手之劳,殊不知,一旦发生纠纷,“出借名字”的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